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
关于《申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教〔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通知如下。
一、我们非常重视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实施档案系统是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的基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明确职能部门,统筹管理教育移动应用,组织好备案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地方企业、社会事业单位等单位做好提供者备案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提供者备案和用户备案工作。
二、分阶段完成教育类移动应用备案。备案工作将依托全国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网址:小程序教育定制,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定期开展。请各单位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现有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区和单位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准确的数据。
三、为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设置缓冲期。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备案缓冲期,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条件。请教育类移动应用提供者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系统中上传更新信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上述两项备案的教育类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各单位要认真向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用户解读教育移动应用相关政策文件,介绍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和要求,指导工作人员开展备案工作。加强师生使用教育移动应用的宣传教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在校师生共同维护自身切身利益。
五、提高事中事后的监督能力。各单位要建立以备案为基础的监测预警和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和安全事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区建立监测预警和通报机制 杭州小程序开发定制 ,并与教育部共享数据。2020年2月1日起,公共服务系统向公众提供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科技司潘润凯
中央电子教育中心刘雪
教育部办公厅
2019 年 11 月 11 日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改革有关规定本着“放管服”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指导规范”的精神,根据《关于教育领域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移动应用主要面向教职工、学生和家长,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生活、家庭学校。互动等互联网移动应用。
第三条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用户备案。提供者备案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省分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进行,用户备案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持,实现网上备案全流程小程序教育定制,一省备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减轻企业和学校负担。. 备案结果将在网上公示,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组织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用户备案工作。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全区备案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商开展提供商备案,组织所属单位指导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用户备案。
第七条 教育类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公共服务系统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归档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应当建立教育移动应用遴选制度,对已完成的教育移动应用进行遴选。供应商备案。,并通过公共服务系统记录用户。
第三章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 提供者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备案后,应当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当将提供者向住所地或者登记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报教育部备案。平台第三方应用如小程序、企业账号等统一向平台提交备案信息,平台将备案信息与教育部共享。
第十一条 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无需重复备案即可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程序,由总公司整合,并报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系统,准确填写《教育类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一个小程序要多钱 ,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类移动应用程序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填写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反馈给提供者。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放弃备案。公共服务系统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 专门做app的公司 ,为备案信息审核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符合要求的提供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备案信息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编号,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服务体系。提供者应当在教育类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供用户查询。
第十五条 提供者现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系统更新备案信息,重新进行备案审核。
第十六条 教育部会同网信、电信、公安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帮扶机制,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管职责,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推动提供者备案作为教育类移动应用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 机构用户备案
第十七条 自主开发、自主选用、上级要求的教育类移动应用,应当向用户备案。
第十八条 用户应登录公共服务系统,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类移动应用中打勾 微信小程序 公司 ,填写《教育类移动应用用户备案信息表》(附件2),填写用户作记录。
第十九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用户备案信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教育部门的用户备案信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行政管理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用户现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系统更新备案信息,并申请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户自主开发,服务于单位内部管理,不对外提供服务的教育类移动应用 app 定制 开发 ,应当在用户备案时勾选“自开发自用”选项,并提交提供者的备案信息。自行开发和自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公开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同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建立了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小程序教育定制,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同时,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相关考核评价。对未落实备案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约谈并通报。
第二十四条 教育类移动应用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不及时整改的,将列入教育类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通报教育系统,并予以备案。涉及的教育移动应用程序将被撤销。有关单位在六个月内不得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教育移动应用用户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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